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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票配资炒 大恒科技: 两大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, 合计持股达9.26%

发布日期:2025-08-21 22:19    点击次数:55

股票配资炒 大恒科技: 两大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, 合计持股达9.26%

近日股票配资炒,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证券代码:600288,以下简称“大恒科技”)发布了关于持股5%以上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。

公告显示,大恒科技原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郑素贞女士持有的129,960,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被司法拍卖且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。其中,李蓉蓉女士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公司27,460,000股无限售流通股,占公司总股本的6.29%,成为公司持股5%以上股东;周正昌先生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公司13,000,000股无限售流通股,占公司总股本的2.98%。

2025年8月16日,大恒科技收到持股5%以上股东李蓉蓉女士与股东周正昌先生共同签署的《一致行动人协议》。本次股东签署协议后,双方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0,460,000股,占公司总股本的9.26%。

具体股东持股情况如下:

股东名称

持股数量(股)

持股比例(%)

拥有表决权比例

李蓉蓉

27,460,000

6.29

6.29

周正昌

13,000,000

2.98

2.98

合计

40,460,000

9.26

9.26

《一致行动人协议》明确了双方一致行动的背景、原则、决策机制、股份变动限制及信息披露、退出与终止、争议解决等内容。在一致行动原则方面,双方承诺在公司的各类表决中采取一致行动,涵盖选举和罢免董事监事、审议公司报告、利润分配等众多重大事项。决策机制上,需事先充分沟通达成一致,特殊情况按持股多数原则决定。股份变动方面,一方计划增持或减持须提前5日书面通知对方,且合计持股超5%需共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

根据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本次因签署《一致行动人协议》导致的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,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》。截至报告书签署日,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没有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。不过,如相关方后续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增持本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,可能触发控制权变动情形。

此外,根据《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》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——股东及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》等相关规定,通过司法扣划、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取得相关股份的,在受让后6个月内股票配资炒,不得减持所受让的股份。双方已就上述事项签署承诺函。大恒科技将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,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。